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九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九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布局停车场,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等紧密衔接,并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的相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且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布局停车场,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等紧密衔接,并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的相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且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