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应当在非工作时间向公众限时免费开放,学校、医院和特殊安保需要的单位除外;举行大型活动需要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的,相关单位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