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根据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应当合理确定免费停放时长,免费停放时长和收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依照价格法律、法规,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军车和警车以及残疾人专用车辆等应当依法享受免费停车服务。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军车和警车以及残疾人专用车辆等应当依法享受免费停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