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指导相关单位在城区道路路沿石至两侧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区域科学设置停车泊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区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科学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确定停放时间,适时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情况进行评估并作出相应调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停车泊位,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停车障碍,不得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区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科学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确定停放时间,适时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情况进行评估并作出相应调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停车泊位,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停车障碍,不得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