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三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交车、货车和危险物品等专业运输车辆停车场除外。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区道路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区道路外,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城区道路两侧路沿石之间划设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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