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五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依法管理公共停车场,规范城区道路路沿石至两侧合法建筑物之间区域的机动车停放行为,指导停车场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对停车场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业主共有区域的停车场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大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对停车场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业主共有区域的停车场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大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