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四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制定发展、扶持与鼓励的相关政策,推进停车资源共享。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停车场建设、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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