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六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六条 城市管理、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实现停车场管理信息共享,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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