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十四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各代表团对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意见,应当书面报送大会秘书处。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各代表团对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意见,应当书面报送大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