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十六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