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鼓励居民家庭种植花草树木,绿化自有居住空间;鼓励发展桥体、墙体、屋顶等立体空间绿化;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鼓励开展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创建活动。
鼓励居民家庭种植花草树木,绿化自有居住空间;鼓励发展桥体、墙体、屋顶等立体空间绿化;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鼓励开展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创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