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条

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条 会展举办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在本市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书面告知本级会展业主管部门;临时决定举办的,应当于活动举办三十日前书面告知本级会展业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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