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设施,是指用于供热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及附件等。
(二)用热设施,是指用户室内供热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三)建筑节能达到百分之五十,是指新建或者改造的住宅建筑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22-2003),在1980-1981年住宅通用设计采暖节能的基础上节能百分之五十。
(四)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是指居住建筑达到百分之五十节能标准以上,供热系统设计、施工验收符合山东省地方标准设计规程和标准要求,供热系统完善、具备计量供热功能,热量表经检测合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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