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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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和有关...
第二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
第三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
第五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供热管网“汽改水”等节能改造,制定专项支持政策,鼓励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鼓励...
第六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环保、土地、财政等政策,引导供热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等形式整合供热资源,推动供热规...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等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专项规划。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
第八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发展用户...
第九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供热设施的施工...
第十一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用热设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用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
第十二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热工程竣工验...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三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4日12时至次年的3月15日12时。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天气变化,作出调整采...
第十四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用户档案。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供用...
第十五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五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
第十六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交纳热费。
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
第十七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七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结清费用并公示;不具备分户用热计...
第十八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八条 既有建筑申请接入集中供热管网,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住宅小区申请户数达到本小区总户数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九条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一)建筑节能达到百分之五十的,申请用热户...
第二十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用热户数达不到第十九条规定比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一)新建住宅集中交房之日起二个...
第二十一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对供用热设施充水试压,并确定试压时间,在试压七日前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用户用热设...
第二十二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开始五日前启动全系统低温运行,做好调试、排气、故障排除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暖期内,供热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用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
第二十四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加快智慧供热建设,在热源厂、换热站设置在线监控设施,设置户内测温点,连续监测供热质量,并将监测数...
第二十五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期开始六个月前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行政审批...
第二十六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热、被依法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的,经市、县(市、区...
第二十七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供热期限、供...
第二十八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用户要求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
第二十九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用热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热力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
第四章 设施管理维护
第五章 投诉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投诉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协调处理供热争议。
供热企业应当公开供热服务电话,在采暖期内实行...
第三十四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投诉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用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应当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或者协...
第三十五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投诉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的要求。检测应当如实填写检测记录。用户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第三十六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投诉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测量供热温度,应当正常关闭门窗二小时以上,将测温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之上一米处,测温器具的稳定读数...
第三十七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投诉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并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
第三十八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投诉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室内温度不达标向用户退还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二个月内履行完毕。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第四十一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开始前不按时启动全系统低温运行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第四十三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
第四十四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供热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