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二十九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用热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热力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二)擅自在室内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三)擅自排放热力系统内的水;
(四)违反建筑设计安全标准新设、改换用热设施;
(五)其他妨碍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改动热力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二)擅自在室内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三)擅自排放热力系统内的水;
(四)违反建筑设计安全标准新设、改换用热设施;
(五)其他妨碍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