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二十八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用户要求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免费办理停止或者恢复供热手续。
供热设施不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的情况下,供热企业可以对供热设施进行隔断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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