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管理维护 第三十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管理维护 第三十条 住宅小区内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设施,属于供热企业建设的或者移交供热企业的,由供热企业负责养护、检定、维修和更新。用户自有用热设施和用户共有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养护、检定、维修和更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