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管理维护
第三十二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管理维护 第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当定期进行供热安全检查,用户应当配合。需要入户检查的,供热企业应当征得用户同意并出示有效证件。
供热企业应当按规定对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识。
供热企业应当按规定对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