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投诉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投诉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用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应当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或者协助用户维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应当在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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