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投诉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投诉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测量供热温度,应当正常关闭门窗二小时以上,将测温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之上一米处,测温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测温器具应当为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数字式测温仪。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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