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投诉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投诉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并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十八摄氏度、高于十六摄氏度(含)的,退还温度不达标天数热费的百分之五十;
(二)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温度不达标天数的全额热费。
温度不达标天数为用户向供热企业提出检测申请之日至供热温度达标之日的期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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