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投诉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投诉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室内温度不达标向用户退还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二个月内履行完毕。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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