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供热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