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拒绝供热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及其他建筑物接入供热管网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供热范围内符合集中供热条件的用户供热的;
(三)擅自超出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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