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开始前不按时启动全系统低温运行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