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二十六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热、被依法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应急接管,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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