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二十六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热、被依法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应急接管,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