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二十七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设施改造等。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供热企业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供热政策性补贴、供热范围调整的重要依据。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供热企业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供热政策性补贴、供热范围调整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