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二十二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开始五日前启动全系统低温运行,做好调试、排气、故障排除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