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二十一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对供用热设施充水试压,并确定试压时间,在试压七日前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用户用热设施发生漏水等异常情况的,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进行检修,供热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检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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