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二十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用热户数达不到第十九条规定比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一)新建住宅集中交房之日起二个采暖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供热企业补足缺口户数的基础热价的;
(二)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和缴费金额等协商后达成一致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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