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八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八条 既有建筑申请接入集中供热管网,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住宅小区申请户数达到本小区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将住宅小区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