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六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交纳热费。
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热费补贴办法。具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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