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四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用户档案。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供用热合同的示范文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