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三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4日12时至次年的3月15日12时。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天气变化,作出调整采暖期的决定。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