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