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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