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七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七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结清费用并公示;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热计量改造时,应当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热量结算点。
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供热企业对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的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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