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九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九条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一)建筑节能达到百分之五十的,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
(二)建筑节能达不到百分之五十的,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一)建筑节能达到百分之五十的,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
(二)建筑节能达不到百分之五十的,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