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发展用户、提供热源,满足用户用热需求。
供热企业供热能力不能满足用热需求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其供热范围。
在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内,供热企业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其供热范围或者依法确定新的供热企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潍坊市供热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