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潍坊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等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专项规划。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专项规划。
供热专项规划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预留热源、热力站、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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