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五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或者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