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保证立法质量,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潍坊,根据《...
第二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体现人民意志,维护...
第四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
第五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规定下列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一)本市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第七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八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
第十一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
第十二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
第十三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
第十四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
第十五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
第十六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
第十七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九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
第二十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
第二十一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
第二十二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
第二十三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
第二十四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或者三次常务委员...
第二十五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
第二十六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
第二十七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
第二十八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
第二十九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
第三十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
第三十一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地方性...
第三十二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
第三十三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三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
第三十四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
第三十五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或者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
第三十六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
第三十八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多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地方性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与公布
第三十九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与公布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与公布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
第四十一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与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在《潍坊日报》和潍坊人大网上刊登,并及时在《潍坊市人民代...
第四十二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与公布 第四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
第四十三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与公布 第四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通过机关、通过日期和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第四十五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四十六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七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
第四十八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解释,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由市人民代...
第四十九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五十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五十条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
第五十一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市...
第五十二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五十二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第五十三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第五十四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规章撤销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
第五十五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要...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换届后的六个月内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立...
第五十七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拟订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负责督促落实。
市...
第五十八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五十九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立法建议书进行审查,充分调研...
第六十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
第六十一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综合...
第六十二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二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六十三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三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
第六十四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六十五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案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
第六十七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
第六十八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十九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九条 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实施满一年后,负责法规实施的机关、单位应当将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十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一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一条 地方立法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