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五十三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市人民政府按照所提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或者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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