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五十五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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