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拟订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负责督促落实。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就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开展立法调研、地方性法规起草、修改、解释以及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等建立常态化的协调协商机制。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就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开展立法调研、地方性法规起草、修改、解释以及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等建立常态化的协调协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