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立法建议书进行审查,充分调研论证,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意见,由法制委员会工作机构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