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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