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换届后的六个月内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