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五十一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的文件包括规章文本、说明和备案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