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五十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五十条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