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九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九条 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实施满一年后,负责法规实施的机关、单位应当将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实施后,上位法就同一事项作出新规定或者修改、废止的,负责法规实施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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